4月24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文件,2026年6月1日前,户用非自然人光伏主体建设完成并经电网企业验收通过(具体项目以电网企业统计为准),但逆变器通信“一发双收”功能尚未实现,暂时无法投运的项目,可容缺参加2026年度组织的机制电价竞价。
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的风电、光伏发电,以及一般工商业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2026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户用非自然人光伏,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文件要求,分布式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应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以下简称“四可”条件),具备在线参与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分期(批)并网项目可按期(批)参加机制电价竞价,按期(批)确定全容量并网时间。新能源项目竞得机制电量后分期(批)并网的,按未全容量并网处置。对于具有多个机制电量、机制电价的同一个场站,若分期(批)分别参与市场交易,其每期(批)发电设备应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独立预测等(以下简称“三独立”条件)功能。
投产时未满足“四可”条件的分布式项目,以及“三独立”条件的集中式项目,在满足“四可”、“三独立”条件当月月底前覆盖的机制电量自动失效,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不变。
此外,此次文件明确机制电价竞价分三类,按照光伏、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之前的政策山东按风电、光伏两类竞价,分别出清。
分布式光伏竞价代理商每次竞价所代理项目总容量应不高于10万千瓦(项目个数不作限制)。同一场次中,同一分布式项目只可选择一家代理商作为其竞价代理机构。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新能源全电量入市后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在前期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鲁发改价格〔2025〕577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4月24日-5月24日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电子邮箱:cuike@shandong.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修订稿).doc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