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执行三大严控!浙江开化县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来源:开化县人民政府 | 作者:三秦光伏网 | 发布时间 :2026-05-26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5月25日,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至2026年5月22日,县政府门户网站未收到公众意见。

4月21日-2026年5月22日,开化县发改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就《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分布式光伏项目严控高度。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

严控风貌。光伏组件色彩和材质应与屋顶及周边环境色调协调,优先采用薄膜组件、彩色组件或仿古瓦组件,避免光伏项目整体风貌与乡村风貌的冲突。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严控违建。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严禁在露台、连廊、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有经济、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好的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整村、整个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连片统一设计、建设、管理农户屋顶光伏电站。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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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县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光伏项目建设管理,保障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能源〔2025〕14号)《衢州市光伏发展规划》(2024—2030)《衢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衢发改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县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租用农户或村集体屋顶)、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以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集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对于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后实施;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二、明确建设标准

(一)分布式光伏管控要求

1.严控高度。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 0.3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低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0.5m,最高一侧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1.5m。

2.严控风貌。光伏组件色彩和材质应与屋顶及周边环境色调协调,优先采用薄膜组件、彩色组件或仿古瓦组件,避免光伏项目整体风貌与乡村风貌的冲突。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严控违建。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严禁在露台、连廊、消防通道等上方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有经济、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好的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整村、整个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连片统一设计、建设、管理农户屋顶光伏电站。

4.重点管控区域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

(2)在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以及重要县乡沿线可视范围内房屋。

(3)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古村落、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含核心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的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4)国家公园等重要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重要景观节点、景观廊道等区域的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5)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6)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7)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8)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9)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10)存在其他严控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违章建筑、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集中式光伏管控要求

1.用地空间要求。农光互补建设光伏组件安装高度最低处不低于种植地面2米,方阵前后阵列中心间距原则不少于7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宜小于3.5米。林光互补建设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光伏阵列投影面积比、离岸距离应不影响水质,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

2.整体风貌要求。光伏组件材质和色彩选择要与周边景观特征相协调。阵列布局因地制宜,山地丘陵建议采用簇群式组团散布,平原采用条带式间隔布置,保留植被缓冲带,提升景观韵律。配套景观注重生态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设置乔灌草缓冲带。优先使用生态围栏或对金属围栏垂直绿化;电气设施外墙采用乡土材料并绿化遮挡,道路采用生态透水路面并栽植乡土植物。

3.重点管控区域。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优质耕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省级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河道、湖泊、水库、山塘等水域及其管理范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建设光伏项目,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蓄滞洪区、省市级河道以及其他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湖泊和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的水域等重要水域。

三、规范建设流程

(一)备案阶段

1.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或房屋租用方向乡镇(芹阳办)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房屋租用合同、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等资料(详见附件6),图纸、安全鉴定意见需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合同参照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模板签订。农户签订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法律风险告知书、企业签订开化县屋顶光伏项目企业融资合规承诺书,经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进行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等审查合格后,填写《开化县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1),报县资规、住建、综合执法、供电公司、发改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自然人户用光伏申请备案请县供电公司每月1日代为向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乡镇政府(芹阳办)应优先引导农户选择“全款购”或出租屋顶模式。其中采用“光伏贷/融资租赁”模式的项目以自然人为投资方和备案人,所在地乡镇政府(芹阳办)应向备案人提示风险,获得自然人书面承诺后才能开展相关审查工作。建设前应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备案”的原则履行项目备案手续,项目投资主体须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撤销备案。所有材料发改局、属地乡镇(芹阳办)均需电子版留档。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工商业(包括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大型工商业、其他类型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所在地乡镇(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屋顶光伏设计图及图纸、投资效益等)、法人身份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安全承重鉴定意见、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及供电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初步意见(详见附件6),经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等审查合格后,并填写《开化县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表》(附件2),报县发改、资规、住建、综合执法、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向县发改局申请备案。

3.集中式光伏发电电站项目。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能源项目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有序推出地面光伏建设地块。由投资业主提出申请,经资规局、林业局等部门初审确定权属后,发改局组织属地乡镇(芹阳办)、资规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生态环境局、人武部、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协调项目落地后,业主单位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及后续建设审批。其中6兆瓦以上集中式地面光伏,应纳入省级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的,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不得“化整为零”、拆分为“全额上网”的分布式光伏抢占配电网接入资源。项目内容变更应事前报相关专业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变更。能源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个月(双月底)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审议或协调项目落地一次。以上审批材料应同步报综合执法部门备案(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属地乡镇(芹阳办)、经开区报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集中式电站项目由发改局报送)。

(二)建设阶段

1.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取得供电公司电网接入意见及属地乡镇政府(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并完成备案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和审查同意、完成备案而自行建设的,属地乡镇(芹阳办)不受理验收申请,不予以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和并网。

2.属地乡镇(芹阳办)、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光伏项目现场巡查整改,对不符合建筑合法性、安全、规划、融资等条件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可组织拆除。

3.项目投资主体与承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论证,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确保施工安全。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安全、消防、环保等管理责任。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向属地乡镇(芹阳办)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提交初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阶段

实行“属地乡镇初验收+部门联合验收”相结合的验收机制。

1.初步验收。乡镇(芹阳办)要严格对照设计图纸、光伏板安装高度、风貌管控等规范开展初验收,未按图纸施工、高度超标、风貌不协调、安全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予验收、不予并网。

2.综合验收。乡镇(芹阳办)初验收通过后,由属地乡镇(芹阳办)牵头,组织县发改、资规、住建、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每月15日(非工作日顺延至次周首个工作日)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附件3)。

3.结果告知。验收结果由属地乡镇(芹阳办)书面告知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以及供电公司,并抄送发改局报备项目验收基本信息。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乡镇(芹阳办)要及时组织拆除重建(所造成损失一律由项目投资主体、安装企业等自行承担)。

4.其他。对自然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供电公司还需核验申请人自然人身份及主要光伏发电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等方式进行确认。集中式光伏电站在各专项验收通过后,由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属地乡镇(街道)、住建局、资规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文物)、生态环境局、人武部、供电公司等部门及专家组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三)合理有序接入

1.县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DL/T2041)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测算,定期向社会公布可接入容量,在可接入容量范围内按申报接网顺序出具电网接入意见。

2.县供电公司应将全县分布式光伏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全市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接网消纳困难的变电站、高压和低压配网接网预警等级。预警等级为黄色、红色的变电站、高压和配网,自公布之日起暂停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其中黄色等级,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由县供电公司开展专项分析,经论证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不影响大电网安全后才能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季度测算、更新、公布。在接入受限区域仍有意愿建设的项目,允许项目投资主体通过配套用户侧储能等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全部自发自用,在承诺不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的前提下,由县供电公司支持并网接入。

3.在满足接网消纳能力的情况下,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可接入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单台公用配变的光伏接入总容量不超过配变额定容量的80%。

4.光伏项目应经县供电公司组织涉网设备验收合格和调试后并网运行,由县供电公司依规统一调度。自发文之日起,新增分布式光伏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控可调功能,存量分布式光伏由县供电公司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未经允许,分布式光伏系统制造商、集成商、安装单位均不得保留远方控制接口及相应能力。

四、规范市场管理

1.实行企业备案制度。鼓励资金、技术等综合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企业参与我县光伏项目的建设、安装、运维。在我县开展业务前应到县发改局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未经备案或被列入红色标识、不诚信的单位不得在开化县范围内进行光伏项目建设、安装、运维等业务。

2.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能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安装、运维单位进行“三色”动态管理,“绿色”标识的予以鼓励,“黄色”标识的予以警告并限制,“红色”标识的予以劝退并纳入不诚信单位。

3.实行记录保管制度。光伏安装、运维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以光伏安装、运维企业的名义与委托人(业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光伏安装、运维企业应当做好工作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妥善保管工作记录、原始凭证、账簿和合同,工作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①具体安装、运维要求;②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③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④安装、运维履行情况,包括建设、验收、运维记录等。

五、警告惩戒机制

1.弄虚作假惩戒机制。光伏发电项目业主须对申报的光伏审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发改局撤销项目备案(审批)。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2.重大质量问题惩戒制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由相关单位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则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3.安全生产惩戒制度。光伏承建、安装、运维企业在组织施工、运维时要确保安全生产,在项目建成后需定期开展隐患自查工作,一旦在我县境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属地单位对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则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4.运维保障惩戒机制。若光伏安装、运维企业未按照要求设立安装、运维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置机制,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受到同类投诉举报,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5.“欺诈销售”惩戒机制。光伏安装、运维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故意欺诈等不诚信销售方式,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一经查实,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6.违规建设惩戒机制。建设单位应合法合规、按期建设、运营,对无故不按期建设或故意拖延并网发电的,责令加快建设,限制其参与我县后续建设光伏项目。对截止期限后未实质性动工

建设、推进或未全容量并网的,取消或调整其原备案审批内容。

对违法违规建设、运营或对我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部

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列入红色标识管理。

7.其他。对扰乱市场经营行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欠薪等对我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理。若企业拒不整改或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则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属地监管。各乡镇政府(芹阳办)要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金融风险监管、安全监管、规划管控等责任,常态化组织各行政村开展村内光伏发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指导自然人参照《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附件13)签订合同,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对于存量不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要加大排摸力度,制定整改清单,推进整改工作,减少或消除对安全、城乡风貌等影响。

(二)加强联合执法。

县发改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项目未备先建、违章建筑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光伏骗贷、非法融资、偷税漏税、光伏欠薪、虚假宣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限期整改并追缴违法所得,相关部门将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限制在我县从事光伏开发事宜。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发改局:负责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做好项目备案工作。负责本县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新能源产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规划和政策。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拟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进行审查;依法处理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房屋建筑未经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县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乡镇把好规划审查、风貌管控工作。负责项目用地、压覆矿等专项审批。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或指导乡镇查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违规搭建行为,参与拆违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光伏发电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依法对光伏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环境保护、负责项目环评(备案)及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光伏整治及后期管理过程中光伏项目专项保障资金使用方面的事宜。

县水利局:负责项目水保等专项审批及项目过程中水保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项目用林等专项审批及项目过程中林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光互补项目中林业设施项目森林防火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光互补项目中农业设施、种养殖审批及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负责扶贫光伏项目的全生命管理。

消防救援局: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

金融服务中心:联合银保监组、人民银行及相关银行制定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规范光伏领域金融市场行为。

开化县供电公司:负责承担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接入评估及并网意见出具、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等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取得接入意见自行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光伏建设项目

的审核,风貌管控、美丽乡村结合度审查,并做好光伏项目建设、

安装、运维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具体落实光伏项目的安全

管理和隐患排查,做好安装前审查、安装过程中巡查监管、安装

后验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的全过程闭环管理。切实做好信访维

稳和正面宣传引导,要及时掌握参建农户的思想动态,做好问题

疏导,及时介入协调处理矛盾,提前防范化解群体信访风险。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光伏项目违法违规事项查处工作。

(三)加强企业管理。投资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运行。光伏项目严禁突破建筑红线范围,转供给周边用电户增加消纳。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内光伏项目并网运行情况监测分析,每年向县发改局报送分析报告。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供电公司开展涉网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保护装置和保护装置是否投运、是否私自调整逆变器参数、电能质量是否合格、涉网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县发改局应根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用电检查规范》等规范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供电公司应依规予以解网,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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