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产业!内蒙古多用户绿电直连方案印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作者:三秦光伏网 | 发布时间 :2026-09-09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9月7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表示,项目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严禁企业通过绿电直连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方案》,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其中,多用户是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新能源发电也可由多个不同法人实体实施,新能源应汇集后以单一线路接入负荷汇集站。项目按照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八类:

(一)新增负荷。新增负荷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后均可开展绿电直连。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项目(含存量负荷的扩建部分)、已报装但配套电网工程(供电方案确定的电网接入点至用户受电端之间、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输变电工程)尚未开工的项目、离网型存量项目均视为新增负荷。

(二)氢基绿色燃料。存量、新增氢基绿色燃料项目(含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均可吸纳绿氢、绿氢制绿氨、绿氢制绿甲醇、绿氢制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新增负荷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已建成或在建的风光制氢一体化并网项目(含离网项目),可吸纳为绿氢项目服务的其他用电负荷项目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但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

(三)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

(四)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的存量、新增算力项目,均可吸纳其他新增负荷或满足要求的存量负荷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

(五)电解铝行业。

(六)国家级零碳园区。

(七)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呼和浩特片区、满洲里片区、二连浩特片区内的存量、新增负荷项目,均可吸纳其他新增负荷或满足要求的存量负荷开展多用户绿电直连。

(八)钢铁、水泥和多晶硅行业。

实施要求方面,《方案》显示,并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多个负荷无法同期投产的,按照负荷投产时序确定各批次装机规模。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不超过负荷年用电量1.2倍确定新能源规模。离网型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应参照并网型项目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鼓励统筹要素资源,集中集聚布局风光制氢项目,构建离网型氢能产业园,产业园可吸纳绿氢负荷和为产业园服务的其他用电负荷。

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除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外)新能源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并网型氢基绿色燃料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2027年底前不超过40%、2028年及之后不超过20%,即上网电量比例=上网电量/(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

新能源年度自发自用电量占申报负荷年度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自发自用电量以绿电直连项目配套负荷核准(备案)文件所对应负荷的实际用电量为准,不计入配套储能充电、放电及损耗部分的电量],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方案》指出,项目应明确独立的主体作为项目主责单位,项目主责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原则上由负荷方与电源方合资组建,也可以由负荷方单独投资组建。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能力、提升集控管理能力、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开展多能互补等方式,提升就近消纳能力。项目规划新能源利用率应参照自治区能源局确定的年度新能源利用率目标,新能源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并网型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

交易与价格机制方面,《方案》显示,并网型项目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及自治区有关要求,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内部主体也可分别注册;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项目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项目可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项目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并网型项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价格政策文件要求,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费用。单一电力用户(包括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变更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后,整体按照新项目执行价格政策。项目主责单位负责统一与公共电网结算电费。并网型和离网型项目均应按现行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此外,项目批复方面,《方案》指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不含氢基绿色燃料)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通过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批复并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联合评审批复。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新增负荷开工(已有实质性投资且纳入统计)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方可核准(备案)对应规模的配套新能源项目。

氢基绿色燃料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取得省级电网企业支持意见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能源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项目申报企业可依据预审意见办理项目前期相关手续(包括履行投资决策等相关程序),并组织进行负荷侧项目建设。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两年,通过预审并在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且完成计划投资45%以上的负荷侧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及本实施方案向自治区能源局申请项目电源建设规模。

项目管理方面,《方案》要求,项目投运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股权结构,不得自行变更投资主体。当项目负荷不足、调节能力降低或停运时,项目主责单位须引进新的负荷、新建调节能力。若项目主责单位无力实施或新增负荷未落地,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流程履行相关程序。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能源新能发〔2026〕17号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等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大纲.doc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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